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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森股份新任第一大股东东方恒正的交易分析

来源:未知  责任编辑:文芳 发表时间:2019-06-26 15:47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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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东方恒正入股ST步森股份,成为第一大股东,本次财经分析聚焦相关资料剖析东方恒正收购要约前置性问题。作为居间或者机构型投资者,分析投资行为,特别是股东收购相关上市公司,一般前置性审查分为主体主体资格问题审查,最近3年内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且关联因素中是否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多次发生变动,收购资金来源是否涉嫌重大违规等投资者分析因素至关重要,我们以这次投资行为作为分析要素,作为案例参考。

  以下数据来自于企查查,北京东方恒正科贸有限公司注册成立于2007年,注册资本5000万元,实际控制人为王春江,经营范围为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社会经济咨询;销售文具用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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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方恒正于2016年8月收到过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处罚(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工商海处字(2016)第D14148号)),处罚内容为:“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当事人的债权债务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并于清算结束后15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处罚事由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但记者发现,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二)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的规定予以解散。”及第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为此东方恒正此次投资并未按照工商局处罚决定依法进行清算。

  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信息显示,因未按规定的期限公示上一年年度报告,东方恒正相继在2015年7月、2016年7月被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列入异常经营名录,分别于2016年10月、2017年3月方才移出。企查查信息还指出东方恒正为“非正常户”切多次列入异常经营名录。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时,要按照收购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收购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收购人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时,应当提交以下备查文件:(一)中国公民的身份证明,或者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法人、其他组织的证明文件;(二)基于收购人的实力和从业经验对上市公司后续发展计划可行性的说明,收购人拟修改公司章程、改选公司董事会、改变或者调整公司主营业务的,还应当补充其具备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的管理能力的说明;(三)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与被收购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的,应提供避免同业竞争等利益冲突、保持被收购公司经营独立性的说明;(四)收购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2年未变更的说明;…”以及收购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第十七条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0%但未超过30%的,应当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除须披露前条规定的信息外,还应当披露以下内容:(一)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六)不存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七)能够按照本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工商信息查询,东方恒正主体公司近两年股东频繁变动:2018年10月29日东方恒正股东由苏晔、赵书英变更为李明,2019年5月5日股东由李明变更为王春江、北京汉博中天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明及宁波无限玲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其中王春江持股60%。

  东方恒正在《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关注函的回复公告》(公告编号2019-038)中披露:本次拍卖股份转让价款总额为人民币 283,808,000 元,为东方恒正股东投资款。 王春江出资 178,284,800.00 元,李明出资 12,008,464.00 元,宁波无限玲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资 13,509,260.80 元,北京汉博中天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出资 80,005,475.20 元,共计 283,808,000.00 元。而通过企查查核查东方恒正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人民币,与上述回复披露中的股东投资款共计283,808,000.00 元存在不一致的情况。《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一)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仓,且处于持续状态。”之规定,不具备收购人资格,东方恒正仍未就上述资金来源事项进行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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